欢迎你来南京智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什么是合伙协议及内容要求?

123次阅读

概述: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一、合伙协议订立的形式及要求是什么?

所谓合伙协议,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合伙人之间共同订立的设立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对早期的个人合伙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作出如下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条的规定可知: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可见,订立合伙协议的法律要件有两个:

一是实质要件;二是形式要件。

合伙协议的实质要件,是订立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而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伙协议的形式要件,是订立合伙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此,要特别提示的是:依法订立合伙协议,不仅要遵守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还要遵守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合伙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我们在前面讲过,合伙协议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合伙人之间共同订立的设立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伙协议的订立必须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且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民法通则对早期的个人合伙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作出如下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可知,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例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所谓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企业为了实现其设立的目的而从事的业务活动。它是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法律之所以对合伙协议的内容加以明确规定,是为了避免纠纷、减少争议,防止条目不清、意思含糊、权利义务不明确、缺少有效要件的合同出现,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

三、订立合伙协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自愿,就是订立合伙协议时当事人之间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恩,是自主选择的结果,没有任何违背个人意愿的因素影响和作用。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协议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协议主体彼此之间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协议当事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所谓公平,是指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适当。不允许显失公平的现象存在,不允许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不协调的现象存在。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具体地说:

1、在订立合同时,要诚恳、实在、不欺诈、讲信誉;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所谓的后契约义务。总之,诚实,就是指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信用,就是要求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四、关于合伙协议的生效、修改或补充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可知: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包括下述内容:

(1)合伙协议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2)全体合伙人可以分不同时间签字、盖章,其生效时间以全体合伙人中的最后一名签字、盖章为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

(3)合伙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签字、盖章。但是,委托签字、盖章必须有书面委托,或者有能证明存在委托行为的其他证明;

(4)“签字、盖章”是一种选择关系,并不是并列关系,合伙协议上只要有一项,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当然作为法人、其他组织讲,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最好签名、盖章同时进行,以进一步体现其真实性、合法性。

合伙协议的修改与补充,既可以采用对原有合伙协议全面修订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另订有关条款的方式进行。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均必须合法,如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等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不一定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人遇到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时,首选的是协商方式,这就赋予了合伙人自主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协商不成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合伙协议

标签:

作者:时间:2024-01-09

发表评论

来说点儿什么吧...

您的姓名: *

留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