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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合伙企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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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经营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在第2条1款中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可知: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同旧法相比有了以下变化:

1、合伙人不局限于自然人;

2、将设立的条件从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也可以;

3、增加了保底条款。所谓认缴的出资,即在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时各自承诺要向企业投入、缴付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出资。

所谓实际缴付的出资,是指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承诺并实际投入的财产。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也就是说,普通合伙必须表明身份,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0条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可知:

1、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以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可见,登记的程序就有当场登记和定期登记两种。而且,定期登记的时间由过去旧法的30天缩短为现在的20天。这不仅节省了时间、提高了登记机关登记的效率,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有特殊情况,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怎样确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和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17条、第32条可知: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根据义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可见,企业登记机关签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是确定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文件,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就是法律确定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合伙企业也就从其成立之日起,成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享有一定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第95条规定,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并根据具体情况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违法及违规营业行为必然要面对由此造成的社会后果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哪些文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可知:

1、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又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可知: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合伙企业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2条、第95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30条的有关规定可知: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防止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以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 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设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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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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